长沙男子违规遛狗被行政处罚,你还视犬规于无故吗?
长沙男子违规遛狗被行政处罚,你还视犬规于无故吗?:男子一次性“霸气”遛16只狗,男子表示狗狗很乖,没有影响。9月3日,李某带16只各类犬只在长沙人民西路、黄兴南路步行街等地沿路进行网络直播,引起路人围观议论……宝贝快好(www.bbwell.cn)小编为你整理了本篇文章,希望能解对你有所帮助!
男子一次性“霸气”遛16只狗,男子表示狗狗很乖,没有影响。
9月3日,李某带16只各类犬只在长沙人民西路、黄兴南路步行街等地沿路进行网络直播,引起路人围观议论。男子虽然给狗狗系了狗绳,但是并没有牵住狗。围观的路人纷纷表示 “牵这么多狗游街,这也太夸张了吧!”“带这么多大狗,要是咬了人怎么办!” 最具讽刺的是,黄兴南路步行街旁有警示牌,第三栏醒目的写着禁止遛狗。 李某表示自己是宠物开咖啡店的,这些有三只是买的,其他都是被收养或者救助的。从表面上来看,李某就是一个普通的爱狗人士,这种行为确实值得敬佩。但是在公众场合,且有明示“禁止遛狗”的情况下,李某这样遛狗,违反了多条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媒体采访路人表示,自己很喜欢狗,但是像李某这样牵多只狗上街,肯定是具有一定的威胁性的。而李某却不以为然,表示自己的狗狗非常乖,非常听话,一起遛是没有问题的。随后,天心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情况后,迅速制止了李某的违规行为,并将李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公安机关依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 “外出遛狗不牵犬绳、不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佩戴嘴套,不办理许可证且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超过每户限养一只数量的,养犬人将受到警告至2000元不同程度的处罚,并视情节扣押没收犬只。”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5月1日实施以来,长沙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行养犬许可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并对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犬扰民、犬伤人等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不断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及时受理、处置涉犬警情,截止目前,全市公安机关以对违规养犬人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已达1000余份。 该采访视频在网上发传播后,引来了大量网友的讨论。网友们都义愤填膺的表示,为执法者点赞,清除狗患势在必行。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刻不容缓
近年来全国被狗咬伤等事例层出不断,看到这种新闻,小编呼吁大家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犬已成为我区广大市民的普遍现象,随之而来的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大量出现,引起了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不满。为了创造城市文明,给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切实增强广大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组织民警上街头、进社区面向群众开展了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据统计,截止目前,长沙公安先后印制并发放《条例》单行本4万册,《文明养犬宣传册》2万本,制作宣传横幅200条,极大地提高了居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 警方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利用各级宣传媒介,重点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狂犬病免疫知识、违规养犬危害、烈性犬治安隐患等内容进行宣传,同时强化与城管、农林、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对接,形成对涉犬问题的科学管理、合成作战体系,共同做好调查排摸、登记造册、注射疫苗、办理犬证、现场查处等工作,确保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持续稳步推进,切实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相关链接: 【条例解读】 1、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养犬条例》规定,公民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超养一只罚款1000元。 2、犬只应佩戴智能犬牌。在宠物饲养许可上,以前的犬牌更新为智能犬牌,配备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条例》中提到,相关部门应当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智能犬牌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场所办理。 3、牵引绳不得超过2米。《养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民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用2米以下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 4、遗弃犬只罚款1000元。《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若发现遗弃犬只者,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5、外地狗回家“长住”也要办证。《养犬条例》规定,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应于1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且超过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罚款1000元。 6、对他人造成损害需先付医疗费。《养犬条例》要求,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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