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延吉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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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规范延吉市犬类管理,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和动物共患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延吉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规范养犬行为
(一)养犬人必须到农业农村部门为犬类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健康证》,携带犬类外出时要随身携带《犬类免疫健康证》。
(二)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践踏公共绿地,不得携犬进入禁止入内的公共场所。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养犬人在未禁止的区域遛犬时,饲养人必须采取拴系犬绳或犬链的方式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失控伤及他人。
二、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公共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栓绳或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有单位和个人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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