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宠物猫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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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养宠物猫的越来越多?#
下班撸猫,全是轻松!
调皮的蓝猫,快1周岁的【大饼】
陕西西安,男孩花费16500元购买两只宠物猫两天之后,宠物猫便出现嗜睡,食欲不振,上吐下泻等症状,其中一只猫在第三天死亡。男孩认为出售方将病猫当做健康猫出售,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要求出售方三倍赔偿。
西安男孩潘邨(生于1998年2月)酷爱养猫,2022年6月24日晚,潘邨在女子谢晶(生于1981年10月)处看中两只宠物猫,十分喜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潘邨支付16500元将两只猫买下。
谢晶承诺宠物猫健康无疾病,称潘邨若担心猫的健康问题可自费为宠物猫体检。见两只猫体态健康,潘邨也就没有多想,没有让谢晶提供猫的健康证明,也没有和谢晶签订买卖合同。
不料两天后在6月26日,两只宠物猫都出现嗜睡,食欲不振,上吐下泻等症状。6月27日,其中一只出现便血,另一只眼睛发炎流脓。
潘邨见猫病情并未好转,便购买猫瘟试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猫瘟阳性,下午其中一只猫便因猫瘟死亡。
潘邨认为,自己在收到宠物猫后一直自行管理,未与其他动物接触。由于猫瘟具有潜伏期,猫瘟病毒只能是出售前在谢晶处感染。谢晶作为宠物出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售卖宠物的健康状况,谢晶故意出售感染猫瘟的猫给潘邨构成消费欺诈。
潘邨认为根据消法的规定,谢晶应当承担三倍购买宠物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谢晶赔偿三倍购买宠物猫款项49500元加购买款16500元,共计66000元,并支付猫瘟检测费用165.87元。
【@襄公子说法 】
1、 对于潘邨的诉求,谢晶却完全不同意。谢晶称潘邨在购猫时,自己未对潘邨作出任何承诺,并提醒潘邨可当面对猫咪进行体检,潘邨自称养过猫有经验,并称已对猫咪检查没有健康问题,不用再做检查。
谢晶进一步陈述称,她通过起诉状看到潘邨对猫咪发病状况的描述,也咨询了宠物医生,猫在受凉或饮食不当时会出现食欲不振、嗜睡,上吐下泻是急性肠炎。不能单凭猫瘟试纸检测是阳性就确定猫咪得了猫瘟,因为猫在拉肚子、肠炎的情况下用猫瘟试纸检测均为阳性,故而一般来说医生要进行验血、抽血等检测结合才能确定猫瘟。
潘邨在购买猫后自己对猫饲养不当造成猫生病,又由于救治不及时、处理不妥当,造成猫死亡,责任在潘邨,谢晶认为不存在消费欺诈。
2、 结合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出售的猫是否患有猫瘟,被告是否有欺诈行为。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就本案而言,潘邨诉称谢晶故意出售感染猫瘟的猫,那么潘邨就应当出示证据,证明涉案猫咪死因是猫瘟,且猫瘟是在购买前已经潜伏有病毒。
同时潘邨还诉称谢晶存在消费欺诈,称谢晶是明知猫瘟已经感染的情况下出售给潘邨,潘邨更应该就此事实出示证据。
但本案中,潘邨仅提供了从谢晶处购买宠物猫以及猫死亡的证据。对于猫的死因是不是猫瘟,猫瘟有没有在购买前就潜伏,潘邨并没有拿有权威的宠物医院或相关机构的证明。潘邨不是宠物医生,没有行医资质,他自己对猫的疾病推断显然没有证明力。
故而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对于潘邨是不利的。
3、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交易方式为即时结清的方式,属于口头合同。
从双方的陈述来看,双方对价款、数量没有异议,但对于猫当时是否患病持有不同意见,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确。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谢晶作为出售猫的货主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检疫,并在出售时主动提交检疫证明,被告出售时未提交检疫证明,属于履行合同存在瑕疵。
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猫瘟,属于欺诈,但其未有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所购猫死于猫瘟的证明,其所称自己检测的结果,一是不能证明真实性,其本人亦不具有专业能力,故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三倍赔偿,依法应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谢晶因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赔偿一只猫的损失8250元,驳回原告潘邨的其他诉求。
从法律上看,这个判决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从情理上来说,也符合情理,你认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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