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眼镜蛇雷龙
黄金眼镜蛇雷龙:“他弄伤我的鱼还不能吐槽一下?”10月14日,山东烟台,发生了一件奇葩事情。一男子来到鱼馆里看鱼,看到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时感觉很稀奇,就不由自主地打开了鱼窗想看清楚一点。不料,男子……宝贝快好(www.bbwell.cn)小编为你整理了本篇文章,希望能解对你有所帮助!
“他弄伤我的鱼还不能吐槽一下?”10月14日,山东烟台,发生了一件奇葩事情。一男子来到鱼馆里看鱼,看到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时感觉很稀奇,就不由自主地打开了鱼窗想看清楚一点。不料,男子刚打开就被鱼咬了一口。男子本能的把手缩了回来,而黄金眼镜蛇雷龙也同时被甩到地上。
老板看到自己花了上千元买的黄金眼镜蛇雷龙从这么高的地方被甩到了地上,赶紧去拿网子把鱼捞了起来。看到男子被咬后也没什么大问题,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
但男子走后,老板事后看鱼的状态不对劲,着实心疼了,于是就把这一幕发到网上,吐槽说:这鱼也是刚到的,这种鱼平时就喜欢跳缸,比较凶猛。看到从高处被摔而且状态不好,所以挺心疼……
没想到,本该过去了的事情因为这一条视频又引来了新的麻烦。老板发到网上的视频碰巧被当时被鱼咬的男子看到了,男子很生气,并对老板进行了辱骂。老板心疼自己的黄金眼镜蛇雷龙会出问题才吐槽了一下,听到男子对他辱骂也很生气,让男子对其辱骂的行为进行道歉。但是,男子不但没道歉还报了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对于这件事而言,老板明知道这鱼凶猛,喜欢跳缸,一没张贴禁止触碰、挑逗等警示标志,二没提醒男子禁止打开鱼缸窗口。而男子不了解这鱼的特性,以为这是普通的观赏鱼,结果,在店里被这鱼咬了,不管这鱼在市面上值多少钱,店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就是,如果老板这鱼因此事受到影响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老板有证据证明男子有过错,可以举证要求男子对这条黄金眼镜蛇雷龙做出经济损失的赔偿。
个人认为,双方的处理方式都不对,既然老板没有提示男子不能打开窗口,而男子也是在老板店里被鱼咬了一口,男子看到没多大问题才没有向老板提出赔偿要求。而老板心疼鱼却发视频公开吐槽男子,这是不对的。
然而男子看到视频吐槽的对象是自己,一气之下辱骂老板也是冲动的行为,激怒老板也属于不好的,因此,双方都有存在过错的地方。
有网友认为,鱼是观赏的,不能谁想动手就动?你让人家提示什么?老板关着鱼缸上面的拉门就说明别去动了,鱼是要在鱼缸外面欣赏的。如果去朋友家里做客,随便打开朋友家里的柜门,这对吗?一看男子就知道他不是懂理的人。
对于这件事,你觉得谁在理呢?#我要上头条# #烟台头条#
“这种鱼是会咬人的!”10月14日,山东烟台,一男子在逛鱼族馆时,突然看到鱼缸内有一条鱼长得非常奇怪,于是用手去摸了一下。不曾想,这条鱼突然跳出水面去咬男子的手。男子反应也够快,立即缩手将鱼甩在地上。店老板见状,也不敢用手去捡,而是拿起鱼网将鱼从地上网住后,才将这条奇怪的鱼放回鱼缸。
据老板邹先生介绍,这条鱼叫做黄金眼镜蛇雷龙,是当天中午才到的货,价值1000多元,而且还是鱼苗。按照这个说法,要是这种鱼长得大后,估计更贵。
邹先生还说,这鱼与其他鱼不一样,比较凶猛,喜欢跳缸,但一般咬不伤人。所以邹先生发视频提醒大家不要随便动人家东西。不然要照价赔偿。
可让邹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他发的视频却被这名男子看到了,并留言声称自己已经报警。
对此,有网友表示,视频清楚显示,是男子自己伸手去逗鱼的,这明明与邹先生没关系。怎么还有理了?难道又想谁受伤谁有理?这恐怕行不通吧?
还有网友怒斥该男子恶人先告状,邹先生不必和他客气,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要求男子赔钱。
那么邹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么?
首先,《民法典》第1245条确实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规定后半段还清楚规定,如若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鱼缸里的鱼从法律上来讲,确实属于饲养动物,因此,如因鱼咬伤人,鱼的主人邹先生确实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正如网友所说,视频清楚显示是男子自己伸手去逗鱼的,因此其损害结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其次,或许有人会说,男子在被鱼咬时,其因受到侵害,将鱼甩到地,属于紧急避险,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注意!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是男子主动逗鱼发生的险情,因此,即便其行为属于是紧急避险,那么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其一方承担。
也就是说,邹先生不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鱼有什么三长两短,还可以要求男子予以经济赔偿。注意!
3、《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换而言之,具体如何赔偿不能以邹先生下单购买时的价值来计算,同样也不能以鱼长大后的价值来计算。而是应当以10月14日鱼受到损伤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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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山东烟台,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男子来到一家店里看鱼,在看到一种稀奇的鱼时,男子好奇地打开了橱窗,结果一下子被鱼咬到手。男子赶紧把手退出来,结果鱼也被甩到地上。
店主邹先生赶紧拿起网子把鱼收起来,看到男子没什么大事,这事就过去了。但邹先生事后看鱼的状态不好,毕竟这鱼是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价值过千,所以有些心疼,就发视频吐槽了一下。
结果,视频被当事男子看到,邹先生遭到了男子辱骂,让其道歉时男子不但没道歉还报了警,让他很生气。
邹先生表示,这鱼也是刚到的,这种鱼平时就喜欢跳缸,比较凶猛。看到从高处被摔而且状态不好,所以挺心疼……
这件事来说,我觉得虽然男子打开橱窗有一定的错误,但是店家本身知道这种鱼凶猛却不做防护不做提示,店家有更大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来说,店家没有张贴或者提示禁止触碰、挑逗等警示标志,而顾客以为这是正常赏鱼行为,在店里被鱼咬了,不管鱼多少钱,店家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店家的鱼受到伤害了,受到经济损失,店家认为顾客有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顾客进行经济赔偿。
不过,既然顾客被鱼咬了都没有提出赔偿,店家就更没有理由提出赔偿了,发视频吐槽肯定遭到男顾客的反对,我觉得店家确实不在理。
#烟台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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